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9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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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902號
債權人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上列債權人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蕭宇佐 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