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467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46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4671號聲請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甲○○之法定代理人乙○○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因相對人甲○○未成年,故有陳報其法定代理人戶籍資料之必要)。
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