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交易字第19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交易字第190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思誠民國00年0月0日生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115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之檢察官起訴書。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對被告告訴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及聲請撤回告訴狀各1份附卷可查,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2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傅伊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7年8月23日
書記官彭筠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