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66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66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6637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理人 謝沛穎 債務人 李英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陸萬玖仟貳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五四計算之利息,自民國壹佰零七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九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李英佐於民國106.10.26向聲請人借得新臺幣50萬元整,並與聲請人訂立『永豐信用貸款申請書(線上申請專用)及信用貸款約定書』,約定若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全部債務視為立即到期,利率依聲請人公司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3.48%機動計息,即依目前為年息4.54%按月計付,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信用貸款約定書第八條)
(二)、詎債務人李英佐自民國107.4.26起未依約履行迄今,計欠貸款本金新臺幣469,277元整及聲請事項所示之利息及遲延利息等,依信用貸款約定書第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人應立即償還,惟屢經催討仍置之不理,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鈞院鑑核,准依督促程序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以維護債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8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8月23日
書記官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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