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5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535號上訴人即被告 劉賢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文源王劉昭子 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67,5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38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盈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上訴利益價額之核定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7月23日
書記官黃瓊蘭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