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簡字第2072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莊英廷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七日上午九
時二十六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姚念慈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馬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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