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法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法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修訂捐助章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法字第2號聲請人 林佾廷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為恭社會福利基金會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為恭社會福利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為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為恭社會福利基金會董事長。因捐助章程第二、三、四、五、六、九、十、十七、十九、二十、二十二條經修正,爰聲請准予為必要之處分等語,並提出董事會會議紀錄、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訂對照表、主管機關內政部函及法人登記證書等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為恭社會福利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宗旨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1月10日
民事庭法官黃佩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蔡健忠中華民國94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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