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6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提高生活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698號原告 賀姿華 被告 賴清祥 上列當事人間提高生活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第77條之10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每月生活費新臺幣(下同)300萬元及遲延利息,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億6000萬元(計算式:300萬元×12月×10年=3億6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94,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至於原告於起訴狀請求於民國107年11月初再為訴訟費用補繳裁定,因訴訟費用之繳納,為訴之合法成立要件,原告聲請於法無據,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07年9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慶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於本裁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1日
書記官陳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