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37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378號聲請人 陳瑞雲 (即 葉宏哲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22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2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振芳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
書記官鍾子萱┌───────────────────────────────────────────────────┐│附表:109年度除字第378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嬌聯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0--00NX0000000-││1│2200│││││0│││││├──┼───────────────┼──────────────┼────┼───┼────┼───┤│0002│嬌聯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0--00NX0000000-││1│26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