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5號原告 陳興漢 上列原告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十日內具狀到院,表明本件訴訟之:
⑴被告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⑵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依對造人數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繕本,如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244條第1項第1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二、經查:
(一)本件原告起訴時,起訴狀上表明的被告為,「 陳石 之繼承人」、「 陳阿港 之繼承人」、「 陳諒 之繼承人」、「陳萬福之繼承人」、「 陳水金 之繼承人」,也就是坐落桃園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地上權人的繼承人,經本院函請原告補正,原告已提出系爭土地全部地上權人的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部繼承人的最新戶籍謄本,卻仍然沒有表明,是以什麼人為本件訴訟的被告。
(二)此外,原告起訴狀雖記載:「因申請航空城土地地上權塗消(按:應為「塗銷」之筆誤),需要被告戶籍謄本和戶籍系統表,還需要地上權塗消。地上權塗消為其餘地上權人皆持有,航空城告知須塗消土地地上權」等語,後來又具狀陳報系爭土地坐落的地號,並提出前述戶籍謄本等文件,卻仍然沒有表明本件訴訟的訴訟標的(原告請求塗銷地上權的法律上依據)及其原因事實(這項法律上依據據以發生或成立的事實),也沒有表明本件訴訟的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原告請求法院判決的內容,也就是原告勝訴時的判決主文)。
(三)綜上,原告起訴不合程式,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具狀到院補正,如逾期不為補正,將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健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8日
書記官陳子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