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8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八五八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一份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九日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陳信伍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九日
書記官李梅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