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2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一三四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乙○○具保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傷害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受刑人乙○○前因傷害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甲○○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受刑人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郭錦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佳慧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