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60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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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上易字第6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竊盜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上易字第605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長益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台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273號,中華民國102年11月1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台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2129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原審適用簡式審判程序,以上訴人即被告張長益就附表所示36次行竊犯行,於警詢、偵查及原審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即告訴人 李俐慧宋雅惠陳怡文 於警詢及偵查、證人即被害人 陳盈潔陳晏晴李幸娟 於警詢證言所述情節相符,並有贓物認領保管單6張、扣押物品目錄表、監視器錄影照片19張、被告犯案所騎乘機車、穿著衣物及贓物放置地點之照片18張在卷可稽,認定被告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所示之方式,竊取被害人等所有之財物等情,援引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論以侵入住宅竊盜罪36罪,並說明36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有異,應分論併罰,再審酌被告不知潔身自愛,無視法令禁制,多次侵入他人住宅竊取被害人等之私密物品,侵害被害人之隱私、居住安寧及財產上之權利,並斟酌其戀物癖之犯罪動機、手段、竊盜所得價值、犯後坦承犯行、迄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及其他一切情狀,各量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原審判決已敘述其所憑證據、認定理由及量刑依據,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之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並無任何不當或違法之處。
二、被告上訴要旨被告自始至終均配合調查,坦承竊盜罪事實,現真心悔改,願賠償對方損害,日後多作公益,作奉公守法之好公民,希望能從輕量刑。關於易科罰金部分,請求能以分期付款方式付款。
三、按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361條、第362條、第367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明具體理由,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倘已提出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則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而所謂具體理由,必係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始克當之(例如:依憑證據法則具體指出所採證據何以不具證據能力,或依憑卷證資料明確指出所為證據證明力之判斷如何違背經驗、論理法則);倘僅泛言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違背法令、量刑失之過重或過輕,而未依上揭意旨指出具體事由,或形式上雖已指出具體事由,然該事由縱使屬實,亦不足以認為原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者(例如:對不具有調查必要性之證據,法院未依聲請調查亦未說明理由,或援用證據不當,但除去該證據仍應為同一事實之認定),皆難謂係具體理由,俾與第二審上訴制度旨在請求第二審法院撤銷、變更第一審不當或違法之判決,以實現個案救濟之立法目的相契合,並節制濫行上訴(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892號判決、100年度台上字第60號判決意旨參看)。是以,上訴人之上訴書狀或補提之上訴理由書狀,雖有敘述上訴理由,惟並未具體敘述第一審判決有上述違法、不當情形,即與未敘述具體理由無異,其所為上訴,屬不符合上訴之法定要件。
四、經查:㈠量刑輕重,屬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其量刑已以
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在法定刑度內,酌量科刑,無偏執一端,致明顯失出失入情形,自不得指為不當或違法(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91號、103年度台上字第331號判決參照)。原審判決已審酌被告犯罪手段、所得財物價值、戀物癖之犯罪動機及其他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犯罪情狀,並無失之過重情形。
㈡刑事裁判之執行,屬執行檢察官之職權,有關易科罰金得否分期付款,被告應向檢察官聲請,其非屬法院之權限。
㈢綜觀被告上訴意旨,純屬其個人主觀上對法院量刑之期盼,
或對法院職權以外事項為請求,並未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實質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揆諸首揭說明,難謂其上訴書狀已敘述具體理由,被告上訴核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25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王聰明
法官梁宏哲法官曾德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103年3月2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附表:
┌──┬─────┬─────┬───────┬───┬────┐│編號│時間│地點│方式│被害人│竊取物品│├──┼─────┼─────┼───────┼───┼────┤│1│101年3月間│新北市新莊│侵入公寓樓梯間│陳盈潔│女用內褲│││○○○區○○路│後,攀爬至頂樓││1件││││120號頂樓│曬衣處徒手竊取│││├──┼─────┼─────┼───────┼───┼────┤│2│101年3月│同上│同上│陳盈潔│女用內褲│││間起至102││││1件│││年4月間某│││││││日│││││├──┼─────┼─────┼───────┼───┼────┤│3│101年3月│同上│同上│陳盈潔│女用內褲│││間起至102││││1件│││年4月間某│││││││日│││││├──┼─────┼─────┼───────┼───┼────┤│4│102年4月│同上│同上│陳盈潔│女用內褲│││間某日││││1件│├──┼─────┼─────┼───────┼───┼────┤│5│101年3月間│新北市新莊│侵入公寓樓梯間│陳晏晴│共計約女│││○○○區○○路│後,攀爬至頂樓││用內褲10││││124號頂樓│曬衣處徒手竊取││件│├──┼─────┼─────┼───────┼───┤││6│101年3月│同上│同上│陳晏晴││││間起至102│││││││年4月間某│││││││日│││││├──┼─────┼─────┼───────┼───┤││7│101年3月│同上│同上│陳晏晴││││間起至102│││││││年4月間某│││││││日│││││├──┼─────┼─────┼───────┼───┤││8│101年3月│同上│同上│陳晏晴││││間起至102│││││││年4月間某│││││││日│││││├──┼─────┼─────┼───────┼───┤││9│101年3月│同上│同上│陳晏晴││││間起至102│││││││年4月間某│││││││日│││││├──┼─────┼─────┼───────┼───┤││10│101年3月│同上│同上│陳晏晴││││間起至102│││││││年4月間某│││││││日│││││├──┼─────┼─────┼───────┼───┤││11│101年3月│同上│同上│陳晏晴││││間起至102│││││││年4月間某│││││││日│││││├──┼─────┼─────┼───────┼───┤││12│101年3月│同上│同上│陳晏晴││││間起至102│││││││年4月間某│││││││日│││││├──┼─────┼─────┼───────┼───┤││13│101年3月│同上│同上│陳晏晴││││間起至102│││││││年4月間某│││││││日│││││├──┼─────┼─────┼───────┼───┤││14│102年4月│同上│同上│陳晏晴││││間某日│││││├──┼─────┼─────┼───────┼───┼────┤│15│101年12月│新北市新莊│侵入公寓樓梯間│李幸娟│共計女用│││初○○○區○○路│後,攀爬至頂樓││內褲約20││││179巷17之│曬衣處徒手竊取││件││││3號頂樓││││├──┼─────┼─────┼───────┼───┤││16│102年5月│同上│同上│李幸娟││││間某日│││││├──┼─────┼─────┼───────┼───┤││17│102年6月│同上│同上│李幸娟││││初某日│││││├──┼─────┼─────┼───────┼───┼────┤│18│102年4月│新北市新莊│侵入公寓樓梯間│李俐慧│共計女用│││間○○○區○○路│後,攀爬至頂樓││內褲約20││││126號頂樓│曬衣處徒手竊取││件│├──┼─────┼─────┼───────┼───┤││19│102年4月│同上│同上│李俐慧││││間起至同年│││││││6月間某日││││││││││││├──┼─────┼─────┼───────┼───┤││20│102年4月│同上│同上│李俐慧││││間起至同年│││││││6月間某日││││││││││││├──┼─────┼─────┼───────┼───┤││21│102年4月│同上│同上│李俐慧││││間起至同年│││││││6月間某日││││││││││││├──┼─────┼─────┼───────┼───┤││22│102年4月│同上│同上│李俐慧││││間起至同年│││││││6月間某日││││││││││││├──┼─────┼─────┼───────┼───┤││23│102年4月│同上│同上│李俐慧││││間起至同年│││││││6月間某日│││││├──┼─────┼─────┼───────┼───┤││24│102年4月│同上│同上│李俐慧││││間起至同年│││││││6月間某日│││││├──┼─────┼─────┼───────┼───┤││25│102年6月│同上│同上│李俐慧││││間某日│││││├──┼─────┼─────┼───────┼───┼────┤│26│102年6月│新北市新莊│趁該公寓一樓大│宋雅惠│女用內褲│││29日上○○○區○○路1│門未關,侵入樓││1件│││時20分許│段242號5樓│梯間後,攀爬至││││││陽台│陽台曬衣處徒手│││││││竊取│││├──┼─────┼─────┼───────┼───┼────┤│27│102年4月10│新北市新莊│因該公寓一樓無│陳怡文│共計女用││○○○區○○○街│大門,侵入樓梯││內褲約20││││145號5樓│間後,攀爬至頂││件││││頂樓│樓曬衣處竊取│││├──┼─────┼─────┼───────┼───┤││28│102年4月│同上│同上│陳怡文││││10日起至同│││││││年7月2日│││││││間某日│││││├──┼─────┼─────┼───────┼───┤││29│102年4月│同上│同上│陳怡文││││10日起至同│││││││年7月2日│││││││間某日│││││├──┼─────┼─────┼───────┼───┤││30│102年4月│同上│同上│陳怡文││││10日起至同│││││││年7月2日│││││││間某日│││││├──┼─────┼─────┼───────┼───┤││31│102年4月│同上│同上│陳怡文││││10日起至同│││││││年7月2日│││││││間某日│││││├──┼─────┼─────┼───────┼───┤││32│102年4月│同上│同上│陳怡文││││10日起至同│││││││年7月2日│││││││間某日│││││├──┼─────┼─────┼───────┼───┤││33│102年4月│同上│同上│陳怡文││││10日起至同│││││││年7月2日│││││││間某日│││││├──┼─────┼─────┼───────┼───┤││34│102年4月│同上│同上│陳怡文││││10日起至同│││││││年7月2日│││││││間某日│││││├──┼─────┼─────┼───────┼───┤││35│102年7月│同上│同上│陳怡文││││2日上午1│││││││時22分許│││││├──┼─────┼─────┼───────┼───┤││36│102年7月│同上│同上│陳怡文││││18日上午8│││││││時31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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