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重國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重國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國字第22號原告 歐銘泰 被告行政院法定代理人 陳沖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3日裁定命其於送達3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沈培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壹仟元。
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
書記官李宜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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