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2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72號聲請人即被告 許金龍 選任辯護人 絲漢德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未於末頁具狀人欄位簽名或蓋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許仕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郁珊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2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72號聲請人即被告 許金龍 選任辯護人 絲漢德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未於末頁具狀人欄位簽名或蓋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許仕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郁珊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