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9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9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943號原告 張天福 訴訟代理人 孫寅 律師複代理人 黃麗岑 律師訴訟代理人 劉佳強 律師被告 巫仁富 訴訟代理人 呂理胡 律師
楊雅馨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明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9日
書記官陳秀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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