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1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清償借款上訴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1181號聲請人TOMORROWPLUSCORP.兼法定代理人 陳慶圖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6年度重上字第900號),提起上訴,而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或因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而聲請第三審法院為之選任訴訟代理人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或委任訴訟代理人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第466條之2第1項之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本件聲請人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上字第900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聲請人TOMORROWPLUSCORP.為境外公司,業經停權註銷,帳戶亦遭銀行清理關帳,而聲請人陳慶圖名下雖非全無不動產,然業經債權銀行聲請為假扣押,不得自由處分,另積欠第三人華南銀行、新光銀行債務高達數億元。伊無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信用,且本件訴訟伊非顯無勝訴之望為由,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並提出境外公司停權通知書、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土地登記謄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函、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57號、105年度重訴字第1405號及原法院106年度重上字第134號判決等影本,以為釋明。惟TOMORROWPLUSCORP.為境外公司,於我國雖經停權,仍無法釋明其已全無資產,又依陳慶圖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可知,其尚有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投資利息所得,依上開資料尚不足釋明聲請人已無資力繳納第三審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其復未申請法律扶助,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士林分會函可憑。依上說明,其聲請自屬不應准許。末查,TOMORROWPLUSCORP.為外國公司,其所屬國對於我國人在其國得否受訴訟救助,已不影響本件裁定結果,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17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李寶堂法官鍾任賜法官張競文法官陳靜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