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司聲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命債權人限期起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聲字第180號聲請人 羅啟恒 相對人 范月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范月嬌間命相對人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債務人向法院聲請限期命債權人起訴之目的,乃在於如債權人未遵期起訴,債務人得依同法條第4項之規定,向法院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以免受假扣押之強制執行,故如本案訴訟已經繫屬,兩造即得於該訴訟中進行攻防,並依實體訴訟結果另對保全事件行使權利,債務人即無再向法院聲請命債權人重複起訴之必要。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保全其對聲請人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94年度裁全字第260號裁定准予假扣押,並經本院以94年度執全字第153號實施假扣押強制執行在案,惟相對人尚未對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聲請限期命相對人提起訴訟云云。
三、經查,相對人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前已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起訴,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4年訴字第4356號判決相對人勝訴;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5年度上字第850號判決駁回、最高法院以96年度台上字第2724號裁定駁回在案,此經本院調卷查明綦詳。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自無再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必要,是聲請人於經判決確定之事件再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核與首開規定不符,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中華民國108年12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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