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聲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聲字第227號聲請人 賴杏花 相對人 吳心綺
吳壬得 吳文祥 吳文雄 吳青龍 吳偉民 吳泰玄 吳黃月桂 吳桂昌 吳昇輝 吳淑華 吳玉萍 吳榮鯤 吳久美 吳玲美 吳留美 吳榮鴻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吳心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仟零玖拾壹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吳壬得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仟零陸拾壹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吳文祥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仟零肆拾陸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吳文雄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伍佰貳拾參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吳青龍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佰零捌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吳偉民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捌佰柒拾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吳泰玄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柒佰陸拾壹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吳黃月桂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貳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吳桂昌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貳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吳昇輝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貳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吳淑華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貳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吳玉萍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貳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吳榮鯤、吳久美、吳玲美、吳留美、吳榮鴻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伍佰貳拾參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03年度訴字第2087號判決訴訟費用由兩造依判決附表二所示之應有部分比例負擔,業經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簡仁駿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24,364元│由聲請人預納。│├──────┴───────┴─────────────┤│附註:(元以下四捨五入)││一、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如下:││㈠相對人吳心綺負擔96分之24為6,091元。││(即24,364×24÷96=6,091)││㈡相對人吳壬得負擔96分之16為4,061元。││(即24,364×16÷96=4,061)││㈢相對人吳文祥負擔96分之12為3,046元。││(即24,364×12÷96=3,046)││㈣相對人吳文雄負擔96分之6為1,523元。││(即24,364×6÷96=1,523)││㈤相對人吳青龍負擔96分之2為508元。││(即24,364×2÷96=508)││㈥相對人吳偉民負擔28分之1為870元。││(即24,364÷28=870)││㈦相對人吳泰玄負擔96分之3為761元。││(即24,364×3÷96=761)││㈧相對人吳黃月桂負擔160分之1為152元。││(即24,364÷160=152)││㈨相對人吳桂昌負擔160分之1為152元。││(即24,364÷160=152)││㈩相對人吳昇輝負擔160分之1為152元。││(即24,364÷160=152)││相對人吳淑華負擔160分之1為152元。││(即24,364÷160=152)││相對人吳玉萍負擔160分之1為152元。││(即24,364÷160=152)││相對人吳榮鯤、吳久美、吳玲美、吳留美、吳榮鴻負擔96分之││6為1,523元。││(即24,364×6÷96=1,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