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94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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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94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9490號債權人鴻菖科技有限公司
號A棟法定代理人甲○○
號A棟號A棟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金益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債務人須賠償貨款二倍之依據。中華民國98年9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1日
書記官曾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