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聲請人南投縣信義鄉農會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丁○○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補繳最新土地登記簿謄本正本。
(二)請補正本件債權屆至之依據(附還款明細表)。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3月23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黃堯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6年3月23日
書記官高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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