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基金簡字第3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基金簡字第32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俞皓文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6421號、第6649號),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7118號、第7161號、第8103號、112年度偵字第341號、第401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裁定改行簡易程序,爰判決如下:
主文俞皓文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俞皓文雖可預見若將金融機構帳戶資料提供他人使用,可能因此供不法詐騙份子用以詐使他人將款項匯入後,再加以提領而造成金流斷點,因而幫助他人從事詐欺取財及洗錢犯罪,竟仍於不違背其本意之情形下,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及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4月底某日,在臺北捷運西門站6號出口,將其申辦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富邦帳戶)之提款卡、密碼、網路銀行之帳號及密碼等資料交付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嗣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即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詐欺及洗錢犯意,先後於如附表所示之詐欺方式,使如附表所示之人均陷於錯誤,而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本案富邦帳戶內,款項並旋遭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提領一空,以此方式幫助該詐欺集團詐欺取財及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嗣因附表各編號所示之人查覺有異並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俞皓文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坦承不諱(本院金訴卷第132頁),核與附表所示之人於警詢時之指訴相符(出處均見附表證據欄),並有台北富邦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木柵分行函及本案富邦帳戶客戶基本資料、開戶資料、交易明細、約定帳號明細等(偵6421卷第19-28頁,偵8103卷第23-29頁,偵401卷第71-88頁,偵7161卷第23-41頁,本院金訴卷第45-49頁)、以及如附表證據欄所示證據資料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按幫助犯之成立,主觀上行為人須有幫助故意,客觀上須有幫助行為,亦即須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本案被告提供金融帳戶資料與他人作為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罪工具,所實行者非屬詐欺取財及洗錢之構成要件行為,且係基於幫助犯意為之。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㈡、被告以一幫助行為幫助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分別向附表所示之人詐欺取財及利用被告提供之帳戶隱匿、掩飾犯罪所得,且同時觸犯幫助詐欺取財罪與幫助洗錢罪,被告以一行為犯數罪名,屬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以幫助洗錢罪處斷。
㈢、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7118號、第7161號、第8103號、112年度偵字第341號、第401號併辦意旨書函移請併案審理之犯罪事實(即附表編號4至8部分),與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有想像競合犯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㈣、被告於審判中自白洗錢犯罪,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又考量被告係幫助犯,其惡性輕於正犯,故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並依法遞減之。再想像競合犯為侵害數法益之犯罪,各罪有加重或減免其刑之事由,均應說明論列,並於量刑時併衡酌輕罪之加重或減免其刑之量刑事由,評價始為充足(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5號、第4408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所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屬想像競合犯中之輕罪,依上開說明,由本院於後述量刑事由一併衡酌之,先予敘明。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提供金融帳戶予他人作為詐欺取財及洗錢之工具,助長社會上人頭帳戶文化之歪風,並導致詐欺及洗錢犯罪追查不易,形成查緝死角,對交易秩序、社會治安均造成危害。考量被告於審理時終能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且其所犯幫助詐欺取財罪部分,有應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之事由。兼衡本案受詐金額、被告之素行(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暨其於警詢時自述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從事服務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之生活狀況(偵8103卷第13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本案尚無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實際取得任何犯罪所得,自無從對其宣告沒收或追徵。另本案富邦帳戶資料,已遭列為警示帳戶,詐欺集團成員已不得利用為詐欺及洗錢之工具,顯然不具刑法上重要性,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併予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何治蕙提起公訴,檢察官何治蕙、陳怡龍、蕭詠勵、陳筱蓉移送併辦,檢察官陳虹如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3月6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顏偲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3月6日
書記官李紫君【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編號告訴人詐欺方式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新臺幣)證據1 霍可恩 111年4月12日13時51分許,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向霍可恩佯稱:可上投資網站投資獲利等語,致霍可恩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本案富邦帳戶。111年4月30日12時12分許3萬元⒈告訴人霍可恩於警詢時之證述(偵6421卷第29-31頁)⒉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偵6421卷第67-92頁)⒊台新銀行存簿封面影本(偵6421卷第93頁)111年5月2日18時41分許2萬元2 林毓庭 111年5月1日前之某時,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向林毓庭佯稱:可上投資網站投資獲利等語,致林毓庭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本案富邦帳戶。111年5月3日16時41分許4萬元⒈告訴人林毓庭於警詢時之證述(偵6421卷第33-37頁)3 賴麗婷 111年4月間某日,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向賴麗婷佯稱:可上投資網站投資獲利等語,致賴麗婷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本案富邦帳戶。111年5月3日12時許10萬元⒈告訴人賴麗婷於警詢時之證述(偵6649卷第39-46頁)⒉中國信託銀行、玉山銀行存簿封面影本(偵6649卷第85-87頁)⒊投資網站資料、MESSENGER及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偵6649卷第91-122頁)⒋轉帳資料(偵6649卷第115、116頁)111年5月3日12時許9萬8,000元111年5月3日12時許2,000元4 倪偉翔 111年4月29日20時40分許,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向倪偉翔佯稱:可上投資網站投資獲利等語,致倪偉翔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本案富邦帳戶。111年5月3日14時51分許2萬元⒈告訴人倪偉翔於警詢時之證述(偵7118卷第77-78頁)⒉匯款畫面截圖(偵7118卷第79頁)⒊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偵7118卷第79-89頁)5 呂俊楠 111年4月底某日,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向呂俊楠佯稱:可上投資網站投資獲利等語,致呂俊楠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本案富邦帳戶。111年5月3日16時55分許4萬2,000元⒈告訴人呂俊楠於警詢時之證述(偵7161卷第13-15頁)⒉匯款畫面截圖(偵7161卷第55-57頁)111年5月3日16時57分許1萬7,357元111年5月3日16時59分許2萬6,419元6 邱榆庭 111年4月下旬某日,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向邱榆庭佯稱:可上投資網站投資獲利等語,致邱榆庭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本案富邦帳戶。111年5月2日17時11分許5萬元⒈告訴人邱榆庭於警詢時之證述(偵8103卷第21-22頁)⒉國泰世華銀行匯出匯款憑證(偵8103卷第63頁)⒊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偵8103卷第65-75頁)⒋匯款畫面截圖(偵8103卷第75-83頁)111年5月2日17時12分許5萬元7 吳欣慧 111年4月13日起,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向吳欣慧佯稱:可上投資網站投資獲利等語,致吳欣慧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本案富邦帳戶。111年4月30日12時16分許5萬元⒈告訴人吳欣慧於警詢時之證述(偵341卷第9-12頁)⒉匯款畫面截圖(偵341卷第57-63頁)⒊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偵341卷第48-56頁)⒋INSTAGRAM帳號「chen.12o5」個人頁面截圖(偵341卷第47頁)⒌中國信託銀行存簿封底(偵341卷第67頁)111年4月30日12時17分許5萬元8 黃久耘 111年4月間某日,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向黃久耘佯稱:可上投資網站投資獲利等語,致黃久耘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本案富邦帳戶。111年5月2日19時29分許2萬5,000元⒈告訴人黃久耘於警詢時之證述(偵401卷第23-30頁)⒉國泰世華銀行存簿封面及交易明細(偵401卷第31、339頁)⒊中國信託銀行存簿封面及交易明細(偵401卷第45-47頁)111年5月2日19時31分許2萬元111年5月2日19時32分許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