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94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94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940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煥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捌仟叁佰陸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1940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王煥鈞│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8.77│││96043元││7月13日起││││││││││├──┼────┼─────┼──────┼──────┼───────┤│002│新臺幣│王煥鈞│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8.66│││412325元││7月16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王煥鈞│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按月(期)加計新│││96043││8月14日起││台幣1,000元計│││元││││算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002│新臺幣│王煥鈞│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按月(期)加計新│││412325││8月17日起││台幣1,000元計│││元││││算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5年度司促字第19404號)
(一)緣相對人王煥鈞於民國104年10月12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508368元整。
1.其中96043元整,自民國105年07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7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5年08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期)加計新臺幣1,000元計算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
2.其中412325元整,自民國105年0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6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5年08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期)加計新臺幣1,000元計算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508368元整,及自上述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釋明文件: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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