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聲減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減字第11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重傷未遂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並定其應執行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98年度聲減字第1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重傷未遂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94年9月17日犯重傷未遂罪,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95年度訴字第465號、本院95年度上訴字第1399號、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5515號(偵查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續字第16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係刑法第278條第3項之重傷未遂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2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明章
法官顏基典法官戴勝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貞中華民國98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