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簡上字第1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簡上字第17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以其涉犯普通竊盜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六日起執行羈押迄今。
二、茲被告聲請停止羈押,經本院審酌全案之卷證資料,認以被告提出新臺幣十萬元後,准予停止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曾家貽
法官陳彥宏法官吳為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惠婷中華民國95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