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再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再字第12號再審原告甲○○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佰肆拾萬柒仟玖佰叁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叁佰捌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7月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黃書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7月7日
書記官趙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