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14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11421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即 冠頡行 、甲○○、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即冠頡行、甲○○、乙○○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16日發補正通知書,限其於通知書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冠頡行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此補正通知已於民國97年8月12日送達於債權人,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11日
民事庭法官林金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11月11日
書記官謝宏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