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交訴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交訴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交訴字第55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張兆鈞上列具保人即被告犯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兆鈞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即被告張兆鈞因涉犯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本院通緝到案後,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5千元,由具保人即被告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
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2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彭全曄
法官劉思吟法官白承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宥伶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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