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7年度新簡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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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新簡字第205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8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新臺幣4,6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庭(臺南縣新市鄉○○路○○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王國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縣新市鄉
○○路○○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冬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