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7年度新簡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新簡字第205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8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新臺幣4,6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庭(臺南縣新市鄉○○路○○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王國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縣新市鄉
○○路○○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冬荷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