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字第32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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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簡字第3239號
上 訴 人 甲○○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本院高雄簡易庭民國97年7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8,1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樹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