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1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9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邱寶卿上列受刑人因傷害致死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00年度執聲付字第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邱寶卿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邱寶卿因傷害致死案件,經本院93年度上更㈠字第72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年6月確定。於民國(下同)95年1月18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1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年1月18日法授矯字第10000019
421號函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20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鄧振球
法官彭幸鳴法官潘翠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邵淑津中華民國100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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