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48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48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4879號聲請人甲○○即被告之弟被告乙○○
(現羈押於臺灣高雄看守所中)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95年度訴更緝字第1號),經聲請人以被告之二親等旁系血親資格,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提出新臺幣伍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無逃亡之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被告乙○○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本院認其涉犯刑法第201條第1項偽造有價證券罪,犯罪嫌疑重大,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移送本院審理時,被告經合法傳喚均未到庭,經本院拘提無著,本院於民國86年4月25日以雄院高嘉刑世緝字第0556號通緝在案,為警於95年8月7日晚上11時30分許,在台中市○○○路○段○○巷○號前緝獲,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罪嫌重大,有逃亡之事實,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自95年8月8日執行羈押在案,復經本院於95年10月26日裁定具保新臺幣(下同)10萬元,嗣因具保無著,以羈押原因尚未消滅,而自95年11月8日延長羈押2月在案。
三、本件被告前經本院認有逃亡之虞而執行羈押,茲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准予提出新臺幣5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1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田平安
法官施添寶法官錢衍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2月13日
書記官周綉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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