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742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簡字第74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替代役實施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簡字第742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緝字第34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替代役役男無故擅離職役累計逾七日,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犯罪事實欄補充「基於無故擅離職役之犯意」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之替代役役男擅離職役罪。審酌被告身為替代役役男,於基礎訓練期間,竟逾時收假未歸,其雖非現役軍人,但任意擅離職役,無視身負重要職責,妨害役政管理,惟犯罪後坦認犯行,前無不良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素行尚佳,及犯罪動機係顧慮家中經濟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又考量被告家境貧寒,且屬初發偶犯等情,諭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5年12月13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12月13日
書記官郭南宏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替代役役男無故不就指定之替代役職役、擅離職役累計逾七日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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