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98號聲請人戊○○
丁○○乙○○丙○○甲○○己○○上六人共同代理人 李淑寶 律師相對人庚○○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壹仟貳佰玖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法定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經本院94年度訴字第24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易字第218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即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聲請人所預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1,298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裁定加給法定利息,確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計算書項目金額(新臺幣)第一審裁判費11,298元合計11,298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書記官江美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