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1年度沙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沙訴字第7號

原告 劉坤

被告 鄭銘洲

兼訴訟代理人 鄭信豐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因事證有未明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5月9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沙鹿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何世全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7日

書記官許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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