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242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訴字第242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考試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421號上訴人 曾東卿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國立臺北大學間考試事件,對於民國10
0年4月14日本院99年度訴字第02124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陸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
0條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18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闕銘富
法官林育如法官張國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18日
書記官陳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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