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婚字第1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婚字第1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婚字第1272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施竣中 律師複代理人甲○○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方雍仁 律師
謝志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十六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9年7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春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9年7月26日
書記官高小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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