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6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62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99年度聲沒字第5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合計驗餘毛重零點貳零肆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毒偵字第4546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送強制戒治後戒治完畢出所,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其中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合計驗餘毛重0.204公克),乃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之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而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扣案之透明結晶2包經送請鑑驗結果,確均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合計驗餘毛重0.204公克),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6年6月27日出具毒品鑑定書1份在卷可參,足認上述扣案物品確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違禁物無疑。又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戒毒偵字第46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亦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佐。是聲請人聲請就該毒品裁定沒收銷燬,經核並無不符,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裁定將上開毒品沒收銷燬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26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吳佳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炎煌中華民國99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