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拍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拍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拍字第92號聲請人 許榮唐 代理人 許文藝 相對人即債務人豐裕建築經理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富良 債務人張富良相對人即債務人豐裕景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裕琳 債務人張裕琳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67條及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豐裕建築經理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豐裕景觀股份有限公司分別於民國(下同)110年2月1日、111年5月18日向原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並以如附表所示不動產設定新臺幣471,12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40年1月31日,經登記在案。
三、經查,原債權人於112年10月31日將抵押權讓與聲請人許榮唐(債權額確定金額新臺幣51,002,477元),經依法登記在案,詎該債務屆期仍未清償,迭經催討,均置之不理,尚欠本金24,5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等,業據聲請人提出不動產登記簿謄本、原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內容變更同意書、債權額確定證明書,債權讓與之抵押權隨同移轉證明書、債權讓與金額表、本票等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七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附表:
編號土地坐落地目面積權利範圍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1臺中大里區仁美段1057399.7810000分之4892臺中大里區仁美段1057-4840.7410000分之4893臺中大里區仁美段1057-5546.2210000分之4894臺中大里區仁美段1057-5656.6210000分之4895臺中大里區仁美段1057-5769.00全部所有權人:豐裕建築經理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編號建號基地坐落--------------門牌號碼建築式樣主要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樓層面積合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11536臺中市○○區○○段0000000地號人行道、住宅、樓梯間、3層1層:32.702層:57.283層:54.58騎樓:21.00地下一層:17.95突出物一層:24.71合計:208.22陽台:17.75全部臺中市○○區○○路00巷0號共同使用部分:仁美段1550建號,1,698.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489(含停車位編號8,權利範圍:10000分之175)(含停車位編號16,權利範圍:10000分之175)所有權人:豐裕景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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