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489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48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489號聲請人 何愛蓮 (即 李宏益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5日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686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1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3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娟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3月21日
書記官李登寶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68-NA-3331111002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69-NX-1657911003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台)86123911004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台)86124011005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台)86124111006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台)86124211007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台)91415811008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台)91415911009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台)96507511010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灣)19152315011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0-NX-47341-011012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3-NX-000000-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