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1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發還扣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68號聲請人即被告 陳宛玲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簡字第3789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為警查獲時,遭警方扣得蘋果廠牌iPhone14Pro手機1支,現案件業經審結,且未經宣告沒收,是該扣押物已無繼續扣押之必要,為此請求發還云云。
二、經查:聲請人係因販賣毒品案件,為警方查獲時,扣得蘋果廠牌iPhone14Pro手機1支,並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且另案繫屬於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751號審理中等情,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12年8月2日調查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7155號、第28725號起訴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見本院112年度簡字第3789號卷之警卷第13頁、21頁、本院聲字卷第5頁以下),則上開行動電話既係扣押於聲請人另案所犯販賣毒品案件中,核與本院所受理者係聲請人施用毒品案件無關,則聲請人如認該扣押物無留存之必要,亦應循該案聲請發還,非本院所能審酌,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還上開另案扣押之行動電話,即屬無據,應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月1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李承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
書記官張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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