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74號原告新高物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哲敏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案列112年度司促字第22144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54,2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5,72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35,2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含證物)1份。中華民國113年1月1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儭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7日
書記官林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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