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80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8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80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慶賢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1年度執聲字第4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慶賢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一、按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最後事實審法院係受刑人因犯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簡字第1909號審理,並於100年3月28日判決,於同年6月10日確定,是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於法有據。
二、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聲請書附表編號1所示犯罪日期欄應更正為「99年8月26日22時許」、附表3及附表4所示偵查機關案號欄均應更正為「板橋地檢100年度毒偵字第2287號」),此有上開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綜上論述,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伯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世杰中華民國101年3月9日
附表:受刑人陳慶賢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罪名│詐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9年8月26日22時│99年11月26日22時│100年1月25日晚間│100年1月25日晚間│││許│許│某時許│某時許│├───────┼────────┼────────┼────────┼────────┤│偵查(自訴)│板橋地檢100年度│板橋地檢100年度│板橋地檢100年度│板橋地檢100年度││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2849號│毒偵字第1934號│毒偵字第2287號│毒偵字第2287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簡字第│100年度訴字第972│100年度訴字第972│100年度訴字第972││實││1909號│號│號│號││審├─────┼────────┼────────┼────────┼────────┤││判決日期│100年3月28日│100年5月31日│100年5月31日│100年5月31日│├─┼─────┼────────┼────────┼────────┼────────┤│確│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定├─────┼────────┼────────┼────────┼────────┤│判│案號│100年度簡字第│100年度上訴字第│100年度上訴字第│100年度上訴字第││決││1909號│2155號│2155號│2155號││├─────┼────────┼────────┼────────┼────────┤││確定日期│100年6月10日│100年9月2日│100年9月2日│100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