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31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311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市政府財政局法定代理人 蘇建榮 代理人 古明峯 律師相對人即債務人 黎素華
黎燕美 黎素英
一、債務人黎素華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柒萬肆仟玖佰零柒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黎燕美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陸萬陸仟叁佰叁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黎素英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伍仟陸佰玖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