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53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53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536號聲請人 張真堯 代理人 洪志賢 律師複代理人 林宏炫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00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2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冠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書記官劉則顯
附表:113年度除字第536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1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0-01600-002復華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1-NX-00000000-01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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