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64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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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64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640號聲請人 蔡美慧 代理人 陳品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865號公示催告。
二、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2條定有明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之末日為民國113年2月10日,因為休息日而順延於同年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筠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書記官王曉雁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1新光紡織股份有限公司79ND000000-011,0002新光紡織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16503新光紡織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12394新光紡織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12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