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58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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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58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580號聲請人 陳榮豐 代理人 陳錫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09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3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瑋桓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書記官巫玉媛
附表:113年度除字第00058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194002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