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75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7534號聲請人台灣預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單國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一元堂美食股份有限公司、 陳銘欽 、陳銘欽即一元堂小吃店、 陳柏旭 即一元堂美食茶館、陳柏旭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二、查報相對人一元堂小吃店、一元堂美食茶館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並提出其最新營業登記資料。
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