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5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534號原告東安生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包振力 訴訟代理人 黃文學 被告台灣欣恆美股份有限公司兼上法定代理人 謝正杰 (原名 謝正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原於民國109年10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109年11月25日宣判。玆因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台灣欣恆美股份有限公司、謝正杰給付貨款,惟原告之債權利息起算日日期,尚有待釐清補正,是有再開辯論予以調查之必要,爰命於109年12月23日下午
2點20分於本院民事第三十一法庭再開言詞辯論。
二、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美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5日
書記官黃善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