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4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424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洪渭濱 (即 洪高桂英 之繼承人)、 許洪祐芳 (即洪高桂英之繼承人)、 洪祐貞 (即洪高桂英之繼承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體陳明聲請人之聲明為何?(究為請求相對人於其固有財產內給付?抑為請求相對人於繼承被繼承人洪高桂英之遺產範圍內給付?或為其他聲明?)中華民國108年3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